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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金猎人看过来!天府银行悬赏执行标的共计3千多万!

武侯法院
2024-09-26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星骑溢彩印务有限公司、四川隆昌原坊酒业有限公司、钟兴平、钟兴辉、尤璜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星骑溢彩印务有限公司、四川隆昌原坊酒业有限公司、钟兴平、钟兴辉、尤璜位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星骑溢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办皇花社区5社

法定代表人:钟兴平

被执行人:钟兴平,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华西街114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681197606085030

被执行人:钟兴辉,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路33号2栋1单元3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028197203064311

执行依据:(2015)武侯民初字第87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171,153.51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洪鹏渔业有限公司、洪开芳、李阳莉、李阳惠、陈和秀、李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洪鹏渔业有限公司、洪开芳、李阳莉、李阳惠、陈和秀、李元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洪鹏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栖木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洪开芳

被执行人:洪开芳,男,汉族,1952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6栋1单元13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03195201255710

被执行人:李阳莉,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6栋1单元13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24196910265221

被执行人:李阳惠,女,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团结北路28号11栋23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24197308075227

执行依据:(2016)川0107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279,559.25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李世杰、龚熙萍、林正勋、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李世杰、龚熙萍、林正勋、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龚熙萍

被执行人:李世杰,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顺城路88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221198408174817

被执行人:龚熙萍,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马岭镇山娇村2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122196610124523

被执行人:林正勋,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马岭镇山娇村2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122196312024516

被执行人: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双河乡扎营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霞

被执行人: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山娇村1组1号。

法定代表人:林美秀

执行依据:(2016)川0107民初117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20,244.4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李世杰、林美秀、高涛、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李世杰、林美秀、高涛、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山娇村1组1号。

法定代表人:林美秀

被执行人:李世杰,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顺城路88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221198408174817

被执行人:林美秀,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马岭镇山娇村2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122198812274529

被执行人:高涛,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始阳镇兴中村四组29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126198908302016

被执行人: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双河乡扎营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霞

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街上。

负责人:龚熙萍

执行依据:(2016)川0107民初1171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320,244.4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李世杰、杨霞、文杰、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李世杰、杨霞、文杰、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雅安市浩翊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双河乡扎营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霞

被执行人:李世杰,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顺城路88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221198408174817

被执行人:杨霞,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蒙阳镇民益路83号1幢2单元6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122196919140023

被执行人:文杰,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银河东街6号附703013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122198812271827

被执行人:雅安市盟盛渊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山娇村1组1号。

法定代表人:林美秀

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龚熙萍茶厂,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街上。

负责人:龚熙萍

执行依据:(2016)川0107民初1171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20,244.4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朋桥物流有限公司、欧洪萍、贾先明、贾莉、邓阳全、邓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朋桥物流有限公司、欧洪萍、贾先明、贾莉、邓阳全、邓文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成都朋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C370号。

法定代表人:欧红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洪萍,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1号1栋4单元2楼4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021196804131648

被执行人:贾先明,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籍田镇回江2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22195410192671

执行依据:(2017)川0107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12,073.97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凤智、倪淑金、刘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何凤智、倪淑金、刘传利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凤智,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后山坡温州商城1号楼6栋804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304197909260028

被执行人:倪淑金,女,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后山坡温州商城1号楼6栋804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304195503291546

被执行人:刘传利,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东升村2组5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311197811246213

执行依据:(2018)川0107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364,424.1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瑞海电脑有限公司、江雨浓、薛秋杰、刘文太、刘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成都瑞海电脑有限公司、江雨浓、薛秋杰、刘文太、刘文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成都瑞海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南路四维村1号亚华商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江雨浓

被执行人:刘文太,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38号6栋1单元9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2901196812171230

被执行人:刘文会,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晨辉路166号1栋3单元904号,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2922197302060588

执行依据:(2018)川0107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649,275.64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华德来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胡种清、李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华德来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胡种清、李玉胜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成都华德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栋3层8号。

法定代表人:胡种清

被执行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9层8号。

法定代表人:黎桂藻

被执行人:胡种清,男,汉族,1953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积金镇甘泉村2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623195311229014

被执行人:李玉胜,男,汉族,1947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13栋5单元5楼1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65290119470129001X

执行依据:(2018)川0107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709,441.7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青羊区颜泽丽坊化妆品经营部、全秀蓉、全纪英、全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青羊区颜泽丽坊化妆品经营部、全秀蓉、全纪英、全芸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青羊区颜泽丽坊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方池街35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全芸霞

被执行人:全芸霞,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227197812135027

被执行人:全纪英,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227197411095028

被执行人:全秀蓉,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227197205145020

执行依据:(2019)川0107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56,853.0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诚馨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蒋红柳、彭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成都诚馨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蒋红柳、彭玉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成都诚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蒋红柳

被执行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9层8号

法定代表人:黎桂藻

被执行人:蒋红柳,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冯店镇山河村8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623198803278924

被执行人:彭玉霞,女,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冯店镇正街137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623195806108628

执行依据:(2018)川0107民初103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766,141.55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松、刘传利、李瑞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汪松、刘传利、李瑞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汪松,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豪斯登堡9栋2单元附9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322198412024991

被执行人:刘传利,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东升村2组5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311197811246213

被执行人:李瑞刚,男,1990年11月15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漆树乡杨柳村8组37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311199011156411

执行依据:(2019)川0107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83,546.51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学奎、李青松、李媛、何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杨学奎、李青松、李媛、何晓荣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学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金胜村5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81197505101313

被执行人:李青松,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岷江路下段8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2921196601173979

被执行人:李媛媛,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岷江路下段8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222119891016084X

被执行人:何晓荣,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岷江路下段8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227197310140021

执行依据:(2019)川0107民初79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12,409.56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国龙、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江国龙、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江国龙,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天宫村陈家社33号附1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502198507046591

被执行人: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西路1号1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

执行依据:(2020)川0107民初112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78,074.79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从青、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何从青、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从青,男,1986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乡高塔村2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821198601046894

被执行人: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西路1号1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

执行依据:(2020)川0107民初1122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75,556.92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志岗、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田志岗、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志岗,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大邑县三岔镇庆余村12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29196512112512

被执行人: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西路1号1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

执行依据:(2020)川0107民初112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46,777.9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易蓉、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易蓉、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易蓉,女,1976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马鞍乡蓑岭村1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723197605307281

被执行人: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西路1号1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

执行依据:(2020)川0107民初112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64,914.9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千、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袁千、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千,男,1987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迎祥镇三会村11组2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028198707045119

被执行人:成都市创驰捷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西路1号1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

执行依据:(2020)川0107民初1123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87,606.34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婷婷、雷阳、成都博维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柴婷婷、雷阳、成都博维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柴婷婷,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31号93栋2单元1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08199009152148

被执行人:雷阳,男,1988 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31号93栋2单元。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011198807083211

被执行人:成都博维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中央花园二期16-2幢1层B号。

法定代表人:于孝良

执行依据:(2021)川0107民初124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40,719.5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夏天国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天国,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清水镇清水乡普贤村5组08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811198409041676

执行依据:(2022)川0107民初235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4,781.0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梅阿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梅阿国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梅阿国,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坎门街道丰城路11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331021198609161310

执行依据:(2022)川0107民初235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27,849.64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郭松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松,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竹海镇塔沙村2组2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524198610223718

执行依据:(2022)川0107民初235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28,796.22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举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支付15%的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8-61069608、85118221

联系人:法官     

本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6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供稿: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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